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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院药房托管模式的利弊分析(2)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1月15日 《中外医学研究》 201432
     就内容而言,这些合同的配套规定是比较完善的,但由什么部门来执行有效监管,值得商榷。可以进行监管的主体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医院等。对于此种微观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没有能力和精力进行的;而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由于利益的关系,不可能有力地管理监督合同所规定的内容[10]。因此,亟需政府部门遏制药品流通中的商业贿赂,明确执行监督机构的职责,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托管行为,使药品流通透明化。

    2.2 利益链的打断和重新构建

    托管后,经营权、管理权移交托管方,药房的所有权仍属医院,在一定程度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药房托管后,医院与托管方之间存在的问题是利益的分配,与非托管医院相比较,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因无本质性变化。药品间接消费的特点在药房托管后仍没有改变,流通领域的药品同样是通过医生的处方销售给患者,尽管医生不再与医药代表发生直接关系,但利益链的模式可从“医药代表-医院-医生”转为“医药公司-医院”,从而导致更加隐蔽的贿赂出现——医生与托管企业共谋,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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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应引入多家药品流通企业参与医疗机构的托管改革,规范和建立受托企业的市场竞争机制,促使药品流通企业提高自身管理和服务水平,避免垄断,保证药品的优质有效供应。

    2.3 托管可导致的服务风险

    医院的运营成本和管理成本可以被基于托管企业的先进管理模式降低,从经济风险学的角度来看,理论上药房少出现亏损,经济风险较小。如赵媛媛[3]指出药房托管具有“服务风险较大,经济风险较小”的特点。因药品直接关系到群众的生命健康,药品服务一向都是高服务风险的项目,托管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药品质量低等非规范行为,难免出现供货不及时,从而增加药品的服务风险。

    3 小结

    考察一项改革措施是否成功,就要看它是否使违法犯罪的人和机构受损,让经营有方、奉公守法的市场参与者达到共赢,使患者群体受益。医院药房托管作为医疗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探索实践,国内13年来不同模式的医院药房托管则表明该项目在一定程度降低药品价格,遏制药品交易中的不正之风,具有可行性,当然也应正视托管中产生的问题,靠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政府的共同努力,在未来的实践中应坚引入新思路、新作风,持托管环境的持续修正与完善,做到有法可依,遵循市场规律开展药房托管工作,才能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医药分开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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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华东.药房托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益尝试[J].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3):184-186.

    [2]厉李,李野.“医药分家”的理想与现实[J].中国药物经济学,2009,4(2):57-61.

    [3]赵媛媛.我国药房托管理论研究和某军队医院药房托管的实例分析[D].郑州:郑州大学,2010:20-21.

    [4]武峰,巢宝华,孙强.试论医院药房托管经营的可行性[J].中国医院管理,2003,23(9):13-14.

    [5]杨文怡.新医改背景下基本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关系探讨[J].中外医学研究,2011,9(2):46-47.

, http://www.100md.com     [6]韦晟.对当前医院药房托管的分析[J].医药导报,2007,26(4):443-445.

    [7]陈有志.“药房托管”之我见[J].中国医学创新,2009,6(28):184.

    [8]于培明,宋丽丽,岳淑梅.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的制度缺陷[J].中国药物经济学,2010,5(4):51-56.

    [9]叶秀娜,冯丽萍.临床药师深入临床开展药学服务促进合理用药的探讨[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10,4(19):17-18.

    [10]刘庆芝.借鉴国外医院管理经验 优化医院服务理念[J].中外医学研究,2011,9(15):83-85.

    (收稿日期:2014-07-18) (编辑:欧丽), 百拇医药(李旭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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